(南国〔2021〕65号,2021年7月3日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在学科建设中的引领作用,促进学科上层次、上水平,促进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科带头人,是指注重立德树人,在本一级学科(以最新版《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为依据)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能够带领、指导和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本学科领域的学术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的专家。
第三条 学科带头人选聘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以及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致力于培养青年人才,无学术不端行为。
(二)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本学科领域内学术造诣较高,能把握本学科领域的发展方向,并具有长远的学科发展构想。
(三)团结协作精神强,群众基础好。
(四)具有正教授职务,同时具有博士学位或博士生导师资格。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原则上能够完成一个聘期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 学科带头人遴选程序:
(一)学科带头人的遴选及聘任采取自荐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符合基本选聘条件的教师可提出申请,学院(部)也可直接推荐人选。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填写《学科带头人申报表》,提供近3年的科研工作支撑材料。
(二)学院(部)委托学术分委员会依据选聘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报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审核。
(三)学科建设办公室进行复核。
(四)学术委员会审议。
(五)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第五条 学科带头人由校长聘任并颁发聘书,与学校签订《学科带头人履职协议》。学科带头人聘期为3年。
第六条 学科带头人的权利:
(一)知悉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知悉与学科建设事务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校学科建设事项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
(三)对学校学科建设工作提出建议。
(四)享受学科带头人津贴。
(五)学校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科带头人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组织制定、实施本学科发展规划。
(三)主动参与学院教学组织活动,不断提升人才培养水平。
(四)勤勉尽责,公正履职,完成《学科带头人履职协议》上议定的各项任务。
(五)接受学术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学科建设管理部门的检查督促及考核评估。
第八条学科带头人的职责:
(一)根据学科实力,明确学科发展定位和建设方向,制定与本学科建设有关的规章制度,加强学科管理。
(二)组建一级学科建设团队,提出二级学科带头人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予以聘任,支持二级学科带头人组建团队,根据人才引进计划引进人才。
(三)争取和提出学科建设项目,紧密结合现代服务业需求,深入开展科学研究。
(四)推进教学与科研的融合,在知识启发、精神塑造、能力提升等方面,服务于人才培养。
(五)争取和创建学科建设平台,为重要科研项目提供有力支撑,注重平台建设的通用性、共享性和开放性。
第九条 学科带头人组织编制学科建设经费预算与分配方案,统筹使用学科建设经费,制定并实施学科建设奖励办法。
第十条学科带头人提交主办或协办国内外学术交流会议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审批本学科团队成员参加学术交流会议的申请。
第十一条学科带头人在学校规章制度的框架下组织开展学科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依据《学科带头人履职协议》和学科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对学科带头人聘期中、届满时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议,签署意见,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学科带头人期中考核合格的,可继续开展下一阶段工作;期中考核不合格的,需提交整改报告。学科带头人期满考核合格的,学校可聘任继续担任下一聘期的学科带头人;考核不合格的,学校不再续聘。
第十三条 学科带头人在任职期间取得以下成绩之一的,学校视其突出贡献给予额外奖励:
(一)在本学科成员主持立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获得省级以上科研奖项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引进本学科具有省部级以上人才称号的高层次人才。
(三)所在学科新入选省级重点学科,或在已入选省级重点学科中提升层次。
(五)所在学科新增为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第十四条 学科带头人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提前解除聘任: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工作中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
(三)严重渎职或不履行带头人职责。
(四)期中考核学科建设工作无进展。
(五)有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